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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陇西李氏文化研究总会章程

作者: 来源: 时间:2012-12-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甘肃陇西李氏文化研究总会》。
第二条  甘肃陇西李氏文化研究总会是热爱姓氏文化研究者自愿结成的地方性群众学术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 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文明办会的前提下,通过对陇西李氏文化渊源、发展的研究, 加强与海内外李氏同胞的联系, 沟通感情, 增进共识, 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为促进祖国统一、振兴中华而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团体系甘肃省内的学术团体, 省外个别李氏专家自愿申请加入者, 只能以个人名义接纳, 不在省外设分支机构。业务主管单位是甘肃省委统战部, 登记管理机构是甘肃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
第五条 本会会址暂设在甘肃省委保密委办公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 一 ) 研究、发掘和交流陇西李氏文化, 整理国内李氏文化研究成果。
( 二 ) 召集李姓研究专家、学者对陇西李氏文化进行学术研讨。
( 三 ) 本着“文化搭台, 经贸唱戏”的原则, 不定期组织本会和有关人员开展各项对李氏文化以及经济发展有促进意义的各种活动。
( 四 ) 召开本会理事大会或会长办公会议, 讨论议定本会各项工作。
( 五 ) 编辑、出版、评介陇西李氏文化的有关书刊, 拍摄制作有关李氏的电影、电视等, 以更好地开展李氏文化的宣传。
( 六 ) 通过本会与海内外李氏组织的联系更好地为陇西、 为甘肃经济建设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均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 二 )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 三 ) 对历史和姓氏文化, 特别是陇西李氏文化有一定的研究水平,并有一定影响的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 一 ) 个人提出入会申请;
( 二 ) 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二 ) 参加本团体活动, 并有在各种报刊发表有关李氏文化研究文章的权利;
( 三 )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 四 )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五 ) 入会自愿, 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一 )执行本团体决议;
( 二 )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 三 )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 四 )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 , 提供有关研究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申请。
会员如果长期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 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经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表决通过, 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大会。其职权是:
( 一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二 ) 选举和罢免理事;
( 三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四 ) 决定终止事宜;
( 五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理事大会须由 25 %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大会每届任期 5 年 ( 每届最长不超过 5 年 )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 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以甘肃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选出的正副会长和秘书长办公会议是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 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 对理事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会长办公会议的职权是:
( 一 ) 执行理事大会的决议;
( 二 ) 在理事大会后可以个别调整正副秘书长;
( 三 ) 筹备召开理事大会;
( 四 ) 向理事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五 ) 决定会员 ( 理事 ) 的吸收和除名事宜;
( 六 ) 决定设立本团体办事机构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七 )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 八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九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以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 也可延期或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 1/2 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以到会会长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 情况特殊的也可随时召开或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政治素质好:
( 二 )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 三 )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5 周岁;
( 四 ) 身体健康, 能坚持正常工作;
( 五 ) 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 六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 须以理事大会 2/3 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以社团登记管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人代表。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 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 二 )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三 )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二 ) 协调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 三 )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负责人, 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 四 ) 决定办事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五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 一 ) 捐赠;
( 二 ) 政府资助;
( 三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文化活动或其他服务的收入;
( 四 ) 利息;
( 五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有关方面的合法捐赠。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文化研究事业的发展,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 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接受理事大会和民政、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兼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或业务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提供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文化研究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 2008 年 9 月经甘肃陇西李氏文化研究总会第三届理事大会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如有新的增减内容 , 可在下届换届时再作修改。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会长办公会议。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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