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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 尊 祖 训 3 —— 恪守家法与族规

作者: 来源: 时间:2012-12-18

 

家法与族规是封建家族的成文法,其内容与上一节所论及的"祖训"大同小异。不同之处在于,祖训虽带有强制性,但更主要的则侧重劝勉,而家法、族规则与封建国家的法律一样,具有强制家族成员遵守的性质,如有违犯,则施以惩罚。家法、族规是封建国法的补充,为国法所承认和默许。它既以家族财产作为基础,同时又有封建国家机器作为后盾。以下试举例说明。
慈峰李氏家规《慈峰李氏家规》开宗明义就阐明了家规与国法的关系:"理田慈峰家规一册,昔人所谓间室之内严若朝典,而巨细详明,又复情意周浃,后之子孙伏而诵之,知我祖宗当日规模宏远,各宜绍乃先烈,敬守毋敦耳。"所谓"间室之内严若朝典",正说明家规也同国法一样具有强制性。
家长是家法族规的具体执行者,他的权威不仅来自宗族成员的推举,同时还得到封建国家承认。有关家长的地位,及其与家族成员的关系,在家法族规中也都有明确规定。《慈峰李氏家规》规定:
为家长者视听言动一以正直,不可轻信妇人、仆隶之言。
家长不幸有过,举家随而谏之,若子孙有过,则家长以正言诲之,使得自新。训之不改,则继之以怒,又不改则鸣其罪以贵之,毋得互相容隐,以成其过。然为尊长者亦不得挟此自尊,攘臂秽语,自失尊重之道。
以上第一项是关于妇女地位的规定。这一规定明确排除了妇女在有关家族事务中的发言权,她们在家中的地位,等同仆隶。妇女没有独立的人格,她们是丈夫的附庸。《慈峰李氏家规》还规定: "娶妇三日庙见毕,夫率其妇到中堂,见长幼、分大小,五日外方许便服治事,语以家范,使晓大意。不许干预外政,失教者罪其夫。" 家长不直接惩治妇女,妇女有过则罪及其丈夫。更有甚者,则将妇女视同囚徒。《慈峰李氏家规》规定:"妇女无故不许擅出中门,夜行以烛,无烛则止。有亲戚来家,止许见于中堂,不得轻自引进阃阀。虽系骨肉至亲私属,惟待以茶果、点心,亦不许久延酒馔。"
家规规定,子孙有过,家长有"正言诲之"的责任,并且还有"鸣其罪以责之"的权利;然而家长有过,家族成员只能进谏而已。这样就明确了家长作为一家之主的地位,他和家族成员在地位上是不平等的,他们的关系也如同君臣关系一样。家族成员如有不法行为,由家长主持责罚:"子孙不肖莫甚于赌博。即乞丐盗贼皆由此起。有犯此者,族众鸣官惩治。其开场窝赌者,公逐出祠。"所谓 "鸣官惩治",亦即告官后自行处置,实际上是以家法代行国法。 "公逐出祠"则是不再承认其作为家族成员的身份,因此也就不再受到宗族的庇护,一般情况下,这是家族对其成员最严厉的处罚。
家长对子弟的婚姻有决定权。《慈峰李氏家规》规定:
子弟年二十以至三十,为家长者方可与毕婚,早则非
特教之以伦,且或伤生,甚非细故。
根据以上规定,子弟的婚姻完全由家长包办。其中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说明慈峰李氏先人早就对早婚的危害有所认识,实行适龄晚婚,是这一家族的好传统。
合江李氏族规、族禁出身于四川合江东乡李氏的李起琼,清末在江苏元和(今属吴县)等县任知县。苏南地区多士家大族,他在这一地区做地方官,深受当地封建家族文化的影响,于是,光绪二十一年(公元1895)主持篡修合江李氏族谱,并手订《族规》、《族禁》。合江李氏以前并没有成文的《族规》、《族禁》,这一点,李起琼说得很清楚。他说:
兹所定族规十条,皆幼时所闻于吾祖、吾父,所以教吾兄弟者之言。即族祖南村公、族叔字喧公平日所以教 族人者,亦未尝不同。故纂而存之,刊之于谱,愿与族之子弟,世世共遵守之。或有遗漏及应添立规条,异日重刻 时,固可增入。至后附族禁各条,则尤宜怵目警心者也。
很明显,合江李氏族规、族禁,实际上是李起琼个人一手炮制的。这样一份族规之所以能强制合族成员遵守,首先是因为这些条款代表的是当时居于统治地位的封建思想意识;其次,起草者李起琼本人具有官绅背景,他背后有强大的封建国家机器作后盾。
合江李氏族规有10:①奉祖先;②孝父母;③和兄弟;④睦宗族;⑤和乡邻;⑤教子弟;⑦戒习染;③奖名节;⑨慎婚嫁;⑩急脏税。
10条族规,表面看来,是为了宗族兴旺发达,但归根到底, 则是要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及封建国家的利益。前5,意在求族团结一致。祖先代表了全体族人同一的血缘关系,"奉祖先",宗族成员才能够认同。接下去是要求人们要处理好个人与父母、兄弟、宗族、乡邻的关系,这些关系处理好了,宗族内部和谐,势力才能强大,而强大的宗族势力,是可以为李起琼这样的在乡官绅、封建地主所利用的。另一类则明显属于封建思想意识的体现,"奖名节"是要表彰忠臣、孝子、悌弟,义夫、节妇,人们都以这些人为榜样,则封建秩序即不至于受到挑战和破坏。"慎婚嫁"是要求族人男婚女嫁,必须"门户相当","如有不分良贱,不论可否,与奴隶娼优等为姻者,合族公屏之,不复与齿。"这样就决定了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婚姻的性质是家族联姻,是家族之间确立亲密关系的手段,而不是当事人个人的事情。如果婚姻当事人不服从封建宗族势力的意志,就要遭到合族歧视和屏弃。"急赋税"当然更是公开维护地主阶级和封建国家对农民的巧取豪夺。
以上是仅就封建族规的基本性质所作的分析。现在看来,"孝父母""和兄弟""睦宗族""和乡邻",只要是排除其中的封建意识,重新加以解释,也仍然有利于家庭、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仍然是值得提倡的。此外,这份族规当中关于"教子弟"一款,虽然引导人们追求功名利禄,但在培养子弟方面,也对人们提出了正确的忠,例如主张"其有资质不能读,及力不能读者,则为农、为工、为商,即佣雇营生,亦属正业。"这在当时来说,无疑是属于封建士大夫中的开明观点。至于主张对子弟"总当责以勤俭,教以安分,令其学为好人,切不可任令游手好闲,习于浮荡。"这些忠告,对当代独生子女的父母也同样适用。族规中关于"习俗之坏人子弟"之说,也很有现实意义。嫖、赌、酒(狂饮滋事)、烟(当指吸毒),至今仍是年轻人应极力避免的恶习。"入会、结盟","江湖无赖随处煽诱,年轻子弟每为所牵"的情况,仍然需要人们警惕。"法轮功"等邪教诱骗青年上当的事例表明,家庭教育极需重视和加强告诫年轻人要自觉远离社会上的邪恶势力。
在《族规》最后,起草者还叮咛再三,提出"以身教者从,以言教者讼"的观点,指出:"欲求好子孙,未有不自贤父兄培植而来者也。"这也就是所谓"教育者要先受教育"的观点,是非常正确的。 "必能读书乃能明理,能明理始能成器",只要是予以正确解释,这种主张并不陈腐。李起琼说他"所识科甲中人,其家三世读书而始发达者,十居八九;若先世目不识丁,而其身崛起田间,至登甲、乙榜者,百中仅一二焉。"这实际上是告诫人们,在教子读书问题上, 不可有急功近利的想法。
除《族规》之外,合江李氏还有《族禁》6,与《族规》中的6 10条互为补充。所不同的是,《族禁》的规定更为明确,且有处罚办法,因此更具有""的性质。这6条《族禁》内容分别是:
1.禁当差
皂、快、壮各班,门子、禁、卒、捕役、件作,皆统名之曰"隶",例不准者,本族子孙不得充当。违者,屏勿齿,谱削其名。
2.禁为匪
盗必干诛,窃亦罹罪,诱拐等事,均犯科条,辱宗甚大。族中子孙,不得有犯。违者,预行逐出,屏勿齿,谱削 其名。
3.禁入会
哥老、添弟等名,及江湖放飘、结盟、拈香,皆匪徒所 为,显干法纪。族中子孙,不得听其引诱,致罹重咎。违者,屏勿齿,谱削其名。
4.禁从教
白莲、闻香、灯花等名目,屡奉严禁,皆系妖言,近年尤实繁有徒。或传自远方,或起自内地,总之不可学习、 信从。族中子孙,惟宜守孔孟之规,勿为邪说所诱。违者,屏勿齿,谱削其名。
5.禁,出家
释老之宗,流传虽久,而为僧、为道,则已弃父母,何论祖宗。族中子孙,不得甘于削发、易服。违者,屏勿齿,谱削其名。
6.禁自贱
优伶等诸乐户,生、旦、净、丑、末,均系下流,而娼妓更无论矣。族中子孙,宜世保清白,不得自甘下贱。违 者,屏勿齿,谱削其名。
以上6,1和第6,明显属于封建统治者的偏见,是对某些正当职业的歧视。尤为荒唐的是将"生、旦、净、末、丑"各类戏剧行当视为等同"娼妓""下流"。这也反映了封建士大夫中的某些顽固分子,与人民大众喜闻乐见的文学艺术格格不入,反映出他们没有文化素养。此外,《族禁》最后,还提出寡妇再嫁的问题。合江李氏对此虽也同一般封建地主阶级一样持否定立场,但较为宽容。"又如族中妇女,不幸夫故孀居,自宜以守节为贵。然此非可强自他人。"只是坚持"改酿"之妇,"虽有子孙,谱中必削其名氏。续修之日,概不许刊入。"
《族禁》中的2-5,禁为匪、禁入会、禁从教、禁出家,作为家族禁例,与中国优良的文化传统完全一致。邪教、帮会自不必说, 就以为国家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所保护的各种宗教而论,也都是宣扬唯心主义,引导人们背离正确的人生观和科学的世界观。家长不应放纵子女去归依这类信仰,而应当教育子女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学习邓小平理论。那些对于宗教迷信有模糊认识的人们,仍可以从这类旧时族禁、族规中获得启示。
交河李氏《谱例》《交河李氏族谱》中的《谱例》15,实际上是家族的法规。其内容包括族长地位、祠堂和祭祀、入谱和立嗣、族众关系及行为准则以及祭田等各方面。具体条款如下:
1.立总族长一位,管理合族事务。
2.既为族长,必须品端心正,性情和平,乃可服人,亦可拿事。
3.凡定族长,赖其约束族人,必须恪遵家训,规步方行,方可训教子弟。如行诣有愧,触犯规条,合族齐集公 讨其罪。如稍有改悔,聊示薄惩,以警其后,不然则削去族长名字,永远不许再立。
4.凡族长已黜,即刻公议明白,择其端方正直者而补之,不许久空其缺,有误公事。
5.不许恃族长名色做事不端,处事不公,以致家法紊乱。凡族人有犯训者,公议明白,按事定罪。秉公处断,不得妄出己见,致令人心不服。
6.立看守祠堂人一名。每逢祭期,预行洒扫洁净,备办香烛、纸锞,不许临时误事。凡祠堂内一切器物,小 心看守,如有失落,照样赔补。凡族人摆祭,看守供器,勿要损坏,有违重处不恕。
7.祠堂门常常封锁,非祭祀不许擅开。
8.合族人等到祠堂大门首,俱要下马下车,违者重处。
9.凡至祭期,尊者俱在阶上,拈香祭祀;卑者俱在阶下。行礼务按次序,不许紊乱。
10.凡有晚妻带来之子,不许叙入族谱,有犯异姓乱宗之例。
11.凡无子之家,必遵长门无子过次门之长,次门无子过长门之次之例,不许乱争。如无应继之人,必择其近 支之子多者而继之。如近支无人,必选其远支之有才者而继之。如远近均无可继,过嗣外人之子,必须合族人等立字画押,然后许入族谱,不然断无续入族谱之例。
12.凡祭田内所获籽粒,交于看祠人收存,以备公费,不许本族人借用。如虫伤鼠耗,天雨漏湿,被贼偷盗等,于存者无干。
13.凡合族人等,务要接以礼貌,方是世家体统。如敢违犯尊长,口出戏言者,重处。长辈不自尊重,戏骂晚辈者,罚出香烛外,更令其跪祠堂门首,以耻辱之。
14.凡族中有不论是非,不遵家训,毁骂宗族者,领受责罚外,凡合族人家,不论辈次尊卑,令其逐门叩首以 警众。
15.凡族中有不遵法律,败坏伦常,或做贼放火,任意邪行者,合族公议,立刻处死,伊家眷属不得阻挠。
作为交河李氏族规的《谱列》,亦即对"族权"的全面阐述。所谓族权,也就是族长之权。族长权力极大,一人"管理合族事务"。族长的权利包括这样几方面,首先是主持祭祀祖先。"凡至祭期,尊者俱在阶上,拈香祭祀;卑者俱在阶下。" "尊者"首先指族长。他主持祭祀祖先,就表示他是祖先的代表,可以代祖先立言,代祖先行事。主持祭祀祖先之权,是一种特权,而且是其他种种特权的源泉。所以,有族规作用的交河李氏《谱例》强调"行礼务按次序,不许紊乱。"
其次是管理族田收入及族中其他产业之权。交河李氏的族田称为祭田,祭田所收虽由"看祠人收存",但是,这些所收之物作为 "公费"支出时,则是由族长掌管的。
族长的第三项权利是解决族人分家、财产继承及立继问题。"凡有晚妻带来之子,不许叙入族谱",其他李氏的谱例中也都有类似的规定。目的是保持男系血统不至于紊乱。四是受理族内户婚、田土等民刑案件,充当法官和裁判,对族人执行家法家规,在祖宗的名义下,处罚违犯家法家规的族众。严重违法者,"合族公议,立刻处死,伊家眷属不得阻挠"的规定,既表明家法在维护封建统治秩序方面与国法的一致性,同时也表明这种以执行家法代替国家刑罚的"家法",实际上也具有削弱国法权威的作用。
由于族长具有上述种种特权,所以族长就成了高踞于全体族众之上的主宰。正因为族长具有很大的权力,所以,2-5条具体规定了充任族长的条件、族长的自我约束以及族长的罢免、更替等项。族长名义上是由选举产生,但是,在实际上,其职位大多由本族地主、乡绅把持,贫困族众事实上没有被选举的权利。
《陇西李氏续修族谱》的《例言》《陇西李氏续修族谱》的《例言》也具有法规性质。族谱谱例中关于立嗣的规定,不是单纯的 "书法"问题,其核心是事关财产如何继承的大问题。正如上一节已经阐明的,宗族共同体是土地私有制的前提和基础,因此,何人不能人谱,绝嗣之家如何立嗣,都不仅仅是一个家庭自己的问题, 而是事关整个宗族利益的大问题。此外由于封建时代存在多妻制,因此还有如何处理嫡庶关系的问题。《陇西李氏续修族谱·例言》对于如何处理这一问题,所作的规定相当具体。嫡庶之别源于妻之外有妾,所以首先规定了在族谱上妻妾的不同书法:
别配氏以重大伦。人伦首自夫妇,名分必正,妻与夫虽属敌体,究必统于尊。故以"配某氏"旁注而不大书。妻不并立,夫为纲也。纪氏所自出,故书其父及籍。书"聘",未娶也;书"配",既娶也;书"继",续娶也。妾压于娟不书,有子书"副室"者,子赖母生也。妾子贵显封嫡母,书"副室"则贬,书"配"则抗,书"又娶某氏",母以子贵也。妇道从一为贞,或出或寡而再稼,终身玷矣。有子书其生年,为子身出也。与庙绝者外之,故不书没葬,书"例不详"三字,示与无稽者别。
这里先是规定在族谱中,妻的书法。妻与夫虽匹敌,但仍有尊卑之别,卑必统于尊,因此妻不能与夫并立,而只能在夫名之旁标注"配某氏"。同时注妻的籍贯及父名。此外,妻有既娶、未娶和续娶之别,各自也都有不同书法。其次是关于妾的书法:妾无子不能出现在家谱之上。妾有子者始书于家谱,"副室"。如果妾之子贵显,则其母以子贵,于其夫旁注"又娶某氏"。第三种情况是关于改嫁妇女的处理:有子书其生年,但不书其母死亡及葬于何处,而书"例不详"
慈峰李氏祖训中也有"谨嫁娶"一项:"古者男女之族,各择德焉,不以财为礼,故男婚女嫁必于名门素有家教以偕伉俪。若彼强暴污乱及世有恶疾者,毋与议焉。尤不可贪利将女字下户,使慕一时之财而以女下户,纵人言不足恤,则祖宗力九泉之下能毋恫乎?凡我后人敬之慎之。"
关于子嗣的书法,《陇西李氏续修族谱·例言》是这样规定:
详子嗣以明统宗。有娶一妻生子者, 于其名后注生子几,名某可也。倘子女之出不一或嫡继妾生,其继出可按子之长幼即知其生母。若嫡妾并生,须于嫡妾生则年庚下,没则葬向处,注子名某。然必挈总数于大,注生子几,名某。生女儿,摘其母姓,某出长,适某。某出次,适某。示子统于父,且嫡庶分明也。凡未嫁二书"字",已嫁则书"适"某。或男有不幸,嫁与未嫁,大节攸关,不可概书一"适"字混之。
这些规定表明,原配与继娶之妻所生子女, 一律按长幼书于族谱,嫡庶并出则于其生母项下注生子名某,以示是对嫡庶有别。实际上是对庶出加以歧视。
子随母嫁或出抚异姓,以及随母改嫁带来之子、义子、赘婿、过继等问题,都极易产生争议。关于这些问题, 《陇西李氏续修族谱·例言》是这样规定的:
子随母嫁或出抚异姓,尚未归宗,均斗书“寄居某家”。随母子数岁来,带孕子数月生,及义子、赘婿,皆异姓也,原非一本,例禁概不收录。抚子必以本姓过继,须察昭穆,不可渎伦,惟有侄辈最好。一子可承两祧,于其生父下、子女行外,加一圈书某嗣某为后,继父下书抚子名某,又加一圈书抚入某几子,每则直五字,并圈六格眼。庶子名不致倒冠父上,必两书者,一便查,一识子女夭殇,不另立表,即于父母生子女后一行,加一圈附注夭葬,不致抹家。其远徙者,不知没葬配氏,倘在宗图五派了处,不另立表,即附注于父下,加一圈标名。间有不识宗谊,抚异姓子,例载异姓乱宗,杖六十,其后嗣绝矣。然异姓受我业而葬我祖坟山,恐年久归宗,而强以我山为彼山,而抹我祖也。故书抚某姓子,例不详,而圈乙,理应如此。
此项规定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子随母嫁或出抚异姓,尚未归宗者,"寄居某家",实际上就是保留其后归宗的权利。二是"随母子数岁来,带孕子数月生,及义子、赘婿",则一概不能载入族谱。三是过继应限于本姓昭穆相当者,以侄辈为最好。四是规定了对抚养异姓子、"例载异姓乱宗"问题的处理办法——杖60。同时也说明了为什么要严防"例载异姓乱宗",是因为恐怕"异性受我业而葬我祖坟山,恐年久归宗,而强以我山为彼山"。归根结底还是为了保护本宗土地财产。
李氏作为大姓?传世族谱很多。本节介绍的四部族谱中所记载的家族法规,分别代表了江浙、四川、北方和广东各地不同的宗族文化。其中《交河李氏族谱》纂修于1937,距今不过60多年, 其中的《谱例》既反映了北方农村人的纯朴,同时也反映了宗族势力的强大和野蛮。"合族公议"就可以处死宗族成员,一般家族法规中尚不多见。此外,交河李氏所代表的北方宗族文化对文化教育的重视程度不仅远不及江浙、广东、甚至也不如四川。而维护族长权威、对社会分工存有严重偏见、对于妇女严加束缚以及维护多妻制、区分娟庶等方面,则不论东西南北,各地都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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